17-2.1自由貿易(Free Trade)
提出者 |
英國亞當斯密(Adam Smith)、李嘉圖(David Ricardo) |
意義 |
國與國之間商品與勞務的交易,不受任何干預和限制,依照市場經濟法則,自由進行的貿易方式。 |
利益 |
1.促進國際分工,調節各國市場供需,平衡各國物價差異。 2.促進資源充分利用,獲得規模效應、競爭效應和學習效應。 3.降低生產成本,促進生產技術進步,提高生產效率,推動產業升級。 4.促進就業,提高國民所得,增加消費者福利。 5.加強各國經濟聯繫,擴展市場,促進經濟成長。 |
影響 |
有利於經濟發達國家,不利於開發中國家或落後國家。 |
結果 |
1.保護主義興起:各國通常設有人為的貿易障礙,主要目的是要保障本國產業與就業機會。 2.自由貿易有利於經濟發達國家,不利於開發中或落後國家。 |
17-2.2保護貿易
代表人 |
德國李士特(Friedrich List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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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義 |
一國採取政治上、經濟上的措施,尤其是關稅政策,以保護本國工商業及全體國民經濟利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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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源 |
重商主義,主張獎勵出口,限制進口,保證出超,達到金銀貨幣流入的目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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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由 |
保護幼稚工業 |
1.提出者:德國李士特(Friedrich List)。 2.保護前提:在農工業時期,工業萌芽階段。 3.保護對象 :剛開始起步,但未來具有發展潛力的產業。 4.保護手段 :關稅。 5.保護期限:待穩定發展後,應逐漸撤銷保護,以面對市場的公平競爭。 6.農業不宜保護,以免損失區域分工之利。 |
維持經濟自立 或自給 |
運用保護政策,維護本國產業的發展,使本國產品具有競爭性,以保持本國經濟的獨立性,俾於非常時期能自給自足,維持國內經濟安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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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國內就業 |
實施保護政策,減少外貨輸入,刺激本國產品需求,增加國內就業機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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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工資 |
高工資國家為抵制低工資國家的低價競爭,必須實施保護政策,以保障國內工資水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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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傾銷 |
1.傾銷(Dumping):以低於生產成本或國內價格,或在政府補貼下,在國外推銷產品,目的在解除生產過剩的危機。 2.為防止外國對本國的廉價傾銷,危害本國產品而採取保護關稅政策。 3.反傾銷稅:對外國廠商以低於生產成本或其國內售價,傾銷至本國之產品而課徵的稅。 4.平衡稅:為對抗出口國政府給予之出口補貼而課徵的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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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產成本均衡 |
保護關稅的稅額,等於國內生產成本與進口貨物生產成本的差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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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財政收入 |
對進口品課徵較高的關稅,以增加財政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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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衡國際收支 |
國際收支逆差的國家,限制進口,以改善貿易赤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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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 |
1.保護貿易可產生短期、直接的效果,但長期會產生資源誤用的經濟後果。 2.過度偏激的保護政策,會違背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,破壞進出口平衡,且易招致他國的報復。 |
17-2.3保護貿易的方式
17-2.3.1保護關稅(Tariff)
意義 |
對出入國境的商品而課徵的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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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 |
進口稅 |
對進口的商品課稅,最常見的保護貿易方式。 |
出口稅 |
對出口的商品課稅,政府為鼓勵廠商增加出口,通常對出口品免稅,甚至給予出口補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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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價稅 |
又稱為比例稅。依進口品的價格,課徵一定比例的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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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量稅 |
又稱為定額稅。依進口品的數量,課徵一定金額的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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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 |
1.透過課稅,提高進口商品的價格,降低市場競爭力,減少在市場上對本國產品的不良影響。 2.消費者須付出較高代價購買進口品,成為保護關稅的犧牲者。 |
17-2.3.2貿易管制-最直接有效的保護貿易方式
意義 |
對商品的輸出入給予直接管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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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 |
管制輸入,鼓勵輸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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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法 |
輸入許可制 |
規定進口商品,須向主管機關(經濟部國際貿易局)申請,核發輸入許可證後,方可進口。 |
輸出入連鎖制 |
規定要輸入一定金額的商品,須輸出等值金額的商品,使輸入等於輸出,以確保貿易收支平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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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配額制 |
1.在一定期間內,規定商品的最大進口數量,為數量管制方法。 2.超過配額,不准進口;或課徵較高的關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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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自動設限 |
貿易國雙方透過協商,由出口國自動限制出口數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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貿易行政管制 |
採取行政措施(自製率、檢疫標準、產品證明)的干預,進行貿易管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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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補貼 |
給予出口商補貼或財政優惠待遇,以降低出口品價格,增加國際市場競爭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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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貨易貨制 |
貿易國雙方協定,在一定期間內,互易等值的商品,以節省外匯,維持貿易收支平衡。 |
17-2.3.3外匯管制(Foreign Exchange Control)-最嚴格的進口管制
意義 |
由政府規定所有外匯的收支,均須透過中央銀行或政府所指定的外匯管制機構,並依官方匯率進行外匯買賣。 |
目的 |
達成國際收支的平衡或有剩餘,以及匯率穩定。 |
方法 |
1.設置外匯平準基金:設置一筆外匯平準基金存放在中央銀行,可視需要情況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,以維持貨幣對外價值(匯率)的穩定。 2.集中管理外匯:凡有外幣收入者,必須結售管理機關;凡有外幣需要者,必須向管理機關申請結匯,以控制外匯數量。 3.實施外匯清算制:與外國締結雙邊或外邊的清算協 定,藉使國際間的債權債務相互抵銷,以減少各國對於外匯的需要。 |
制度 |
1.單一匯率制度:官定匯率。 2.複式匯率制度:一國有二種以上匯率,對進出口商品或不同種類的進口品,分別採用不同的匯率,以增加輸出、減少輸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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